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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媒:波兹坦宣言 确定开罗宣言效力

www.creaders.net | 2017-07-26 11:22:06  中时电子报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近日政府教育单位决定2019年新课纲中,把开罗宣言给删除掉,理由是它有争议,不能决定战后台湾地位与主权问题。许多教授并提出许多说词,认定开罗宣言没有效力,但事实上,开罗宣言的效力在波兹坦宣言(Potsdam Declaration)再次被重申,也就确定了它是同盟国的共识。

  话说从头,1943年11月23日~26日的开罗会议,参与者是美国罗斯福总统、中国蒋介石委员长和英国首相邱吉尔,这场会议相当重要,它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众多会议中第一个讨论战后局势(主要是亚洲)的会议,它决定了韩国与中南半岛、印度半岛战后独立的可能性。这个议题非常敏感,因为英国在亚洲有着庞大的殖民地,因此蒋介石表态将支持亚洲各国的独立,相当程度上惹怒了邱吉尔,最终韩国与越南确定可以独立,而其他地区要再商议。虽然英国表示反对,但是美国总统罗斯福较为倾向支持蒋介石的看法,所以开罗会议对于推动亚洲各国战后的独立运动,仍然起到了正面的作用。

开罗会议后的纪念照。开罗会议决定了亚洲战后的走向,蒋介石主张恢复中国失去的领土,包括东四省、台湾、澎湖,另外要解放亚洲各国,减少英国殖民地范围,因此与英国矛盾最大。

  依据开罗会议而完成的开罗宣言(Cairo Declaration),当然就是美、中、英三国领袖的共同宣言,有些教授认为,"开罗宣言并未签字,它不具国际法效力,不是条约,只是新闻公报(Press Communique),甚至不该称宣言(declaration)"。这些说法并不正确,之所以开罗宣言在一开始发布时没有签字,原因在于苏联并未与会,而美国与英国还要在2日后(1943年11月28)与苏联首领史达林在德黑兰会议上,询问苏联方面的意见,结果苏联对开罗宣言没有反对,并没有成为问题。

  到了1945年7月26日,同盟国领袖代表发布波兹坦宣言,是以美国、英国、中国的三国领袖身份共同发布,主要内容是建议日本帝国必须立即投降,也就是对日本帝国的最后通牒。在波兹坦宣言的第8条明确写着:"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九州、本州、四国、北海道及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之内",这确定了开罗宣言的地步,也显示日本领土的范围,由同盟国来决定。

  有意思的是,波兹坦宣言源于波兹坦会议,这场会议是美国总统、英国首相、苏联首领3国最高领袖出席讨论,有意思的是虽然中国最高领袖蒋介石没有参与会议,但是在宣言中有蒋介石的签名;而苏联虽然有参加会议,但是在开会期间苏联尚未对日宣战,所以反而没有在波兹坦宣言中签字,但是这并不影响波兹坦宣言是同盟国共识的效力,当苏联于8月8日对日宣战后,波兹坦宣言补上了苏联的签字。

  在波兹坦宣言发布后,日本帝国第一时间的反应是"完全反对",7月28日,日本内阁会议表示"不接受中、美、英三国波茨坦宣言的内容",并且要"将大东亚战争贯彻到底",因此美国决定动用终极武器,在8月6日与11日,分别对日本广岛和长崎投下核弹,日本天皇在4天之后(8月15日)发布"终战诏书",内容提到迫于毁灭武器的威力,必须接受"中美英苏四国宣言",此处所称的宣言就是波兹坦宣言,并且在9月2日的东京湾密苏里战舰的投降仪式上,第一句就写着"日本帝国政府接受波兹坦宣言。"

  也就是说,开罗宣言、波兹坦宣言、日本降书,这是一脉相承,后文确认前文效力的过程,既然日本决定投降,就是同意波兹坦宣言条件,也就落实了开罗宣言内容。

  至于旧金山和约又是怎么回事?为何许多人认定旧金山和约推翻波兹坦宣言?

  其实这完全是误读,或者曲解了战后重订亚洲秩序的过程。日本于9月2日投降后,实质上处于"灭国"的状态,或者称为"同盟国军事分区佔领"的状态,因此美国佔领日本九州、本州、四国、北海道,而苏联佔领东三省满州国,中华民国则陆续收复原先的日本佔领区,以及台湾、澎湖。换言之,就国际程序上,1945年10月25日的台湾光复,是中华民国对台湾的军事佔领时期,不过此处要特别记得:日本帝国已不存在,日本已完全丧失主权,台湾已不属于日本。

  到了1951年,美国决定恢复日本的主权地位,也就是重建日本的国家地位,这才有了旧金山和约,旧金山和约主要规定战后日本的领土范围,也必须写明哪些领土必须放弃,在领土放弃的条文当中,特别写入"放弃对台湾、澎湖等岛屿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因此旧金山和约已经决定台湾的地位,按道理是没有争议的。只是问题在于此时的中国,分裂成海峡两个政权,使得中国代表出现争议,造成中华民国台北政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政权皆未出席的现象。

  不过,在旧金山和约第26条"两国之间之和平",又写着曾签署联合国宣言,并且与日本曾交战过,却没参加旧金山和约会议的国家,可以另外单独与日本签订与旧金山和约同等效力的个别和约,期限在3年内有效。这就是留给中华民国的授权条款,也正是这个效力,在1952年4月28日,中华民国与日本签订"台北和约",虽然未明确提及主权转移,但实质内容已有台湾主权已转移给中华民国之意。所以台北和约可以视为旧金山和约的延伸补充,台北和约已经正式确定台湾的主权归属,已没有所谓地位未定的空间。

  事实上,单就旧金山和约条文来看,真正有争议的是没写进旧金山和约的领土,比如独岛(竹岛),或是南千岛群岛,是没有列入旧金山和约的部分,才有机会使日本认定那些领土并未正式放弃。而台湾并非如此,台湾并不存在地位未定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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