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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 传统婚姻:多妻 兽交 抢女人

www.creaders.net | 2018-11-21 13:09:35  联合新闻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反同婚的最后一哩路,家庭保卫战的最终碉堡,便是其核心价值——传统。

同婚公投前夕,护家盟于10月27日发表新闻稿,反覆申明爱家三公投是捍卫"传统婚姻定义"、是维护"传统家庭价值"的底线,大抵一切反同之正当性,均可由"传统"价值推导出来。此新闻稿,颇有其秘书长张守一多年的立场:强调中华文化的传统家庭价值不容西方歪风恣意扭曲。

那么,究竟什么是中华五千年以来的传统婚姻呢?本文将透过"系谱学"方法(Genealogy),简略地为读者勾勒出传统婚姻之系谱与历史。所谓"系谱"原先是指家谱、族谱上的历史承继及发展之勾勒,后来被思想家用相同方式,转移成对特定概念在历史与传统上的研究。

多元型态的成婚传统

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儒生钦慕周礼之制度,故而常称西周"一夫一妻多妾制"为正统。

然而《礼记・曲礼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表示各地民俗,不一定适用于周礼;甚而在礼乐崩坏后,贵族也不一定依据周礼;更遑论在周礼之前的婚姻传统。故而中华文明一开始的传统,便有着多元型态的婚姻样貌。

以下,先谈谈在周礼之外的婚姻传统:

1. 野合婚与姘度婚

"野合"便是野地交合,进而长相厮守。在先民时期,常有这种两人在野地看对眼了,便随即发生性关系的状况;"姘度"则是男女私自结合而长期同居。"野合"与"姘度"虽然在字面意义上有落差,但常被视为同义。

《诗经》有所谓的"野合之诗",对此多有歌颂:

《诗经・郑风・野有蔓草》描述在蔓草遍佈的野地,乍见美人,进而"邂逅"。欧阳修在《诗本义》评二人是"男女婚娶失时,邂逅相遇于田野间。"这是未依婚姻的礼仪形式,而在事实上发生婚姻关系。

《诗经・召南・野有死麕》甚至将野地交欢时的娇嗔,绘声绘影地描绘出:女子要求慢慢地脱去裙衣,不要惹得在旁的小狗汪汪叫。

这种自由婚择的野合关系,在上古先民之间自然发生,甚至不分血亲。史学家郭沫若认为中华传统里三皇五帝的先祖诞生,都是"感天而生,知母而不知有父",显示那是一个野合且杂交、群婚的时代。

到了西周,即便制定周礼,但民间仍保有野合婚,甚至将其制度化,西周各国设有掌媒之官。具体的作法是在春季举办祭典,于祭典间男女赠物传情,进而在祭典结束后于野地交合。

这也难怪,我们的至圣先师孔子在删订《诗经》时,未将这些"野合之诗"给删去,毕竟他的生父母,便属于"野合""姘度"的长期同居关系,说不定也是在类似的祭典上认识的。后世知名的"姘度",也包含了汉代卓文君夜奔司马相如、隋代红拂女夜奔李靖,均传为百世之佳话。

或许有人会以周礼的仪式性婚姻来否定野合与姘度作为一种婚姻,但在西周传统里,这是庶民常见的一种事实婚,并不受当时所否定。在现代法律里,也有以长期同居关系追认事实婚的制度,例如日本和美国,婚姻之双方也有权利和义务上的保障,只是未经法律登记,保障的程度有所不同而已。

2. 群婚制与对偶婚制(多夫多妻制)

"群婚"是指多个家庭间,彼此群体结婚。例如:A家庭的姊妹们,都是B家庭兄弟们的共有的妻子;A家庭的兄弟们,也是B家庭姊妹们的共有的丈夫。

"对偶婚"则是在上述"群婚"里,逐渐发展出较稳定的一对一关系。虽然仍是共同结为夫妻,但每一个男子会有一位正妻,其他男子的正妻则是自己的副妻,反之,女子亦然,有正夫与副夫之分。

历史上着名的群婚案例,便属中华的共祖尧、舜这两位圣王:尧将他两位女儿娥皇、女英嫁给了舜,而舜与他的弟弟象,两人一块共妻这对姊妹。《楚辞・天问》称:"眩(舜)弟并淫。"于是,舜与象同时是娥皇、女英的丈夫,娥皇与女英也同时是舜、象的妻子。

或许有些人会担心,这样群婚关系,在家庭称谓上该怎么办?像这次同婚公投前夕的的辩论会中,不少反同辩士忧心于称谓问题,比如:两位男同志伴侣领养小孩,那谁是爸爸?关于这点,中华传统中的群婚制作法,便可做为借镜。

到了商代,是群婚制的盛行时代,许多人多父多母。从卜辞与《诗经》来看,有直称"众祖""诸父",而无伯、叔等区别的作法。若要称特定父亲时,则以"父某"称之,例如:商王武丁多父,武丁的卜辞便有:"父甲一牡、父庚一牡、父辛一牡。"此三位父亲,便是历史上三位商王阳甲、盘庚、小辛。反之,在多位母亲的情况下,则是以"众妣"称之,要称特定母亲时则以"妣某"。

3. 多娶或多嫡(一夫多妻制)

虽然周礼主张一夫一妻,但在春秋时期,一夫多妻而无分妻妾(嫡庶)地位的状况不少见。晋献公、齐桓公、晋文公、陈哀公等,都是有多名正妻的状况。除了贵族,庶民间也有多妻者,《战国策・秦策》有"楚人有两妻者",这属于双娶的状况。

而前述的晋献公,算是可说明春秋时期多元而复杂的婚姻关系的一个案例:晋献公在娶了贾君之后,又娶自己的后母齐姜为妻,这种在血亲长辈或兄弟死后,将其妻子收为己有,称之为"收继婚"。

晋献公之后娶了骊姬,同时陪嫁过来的骊姬之妹也一同成婚。像这种陪嫁过来的姊妹、侍女也算是一同结婚的作法,称之为"滕妾婚"。通常与正妻有宗族关系的陪嫁者,若被看上,会成为"滕",地位介于妻跟妾之间。而地位较低仅是侍女者,被看上时则通常成为"妾",地位更次于滕。

虽然多娶与多嫡常见于秦汉之前,但秦汉之后也不是没有。

三国东吴的孙皓宫中,有许多妻子同时配有皇后印绶。魏晋南北朝的贵族与官僚有许多人都是双妻,着名的案例包括贾充在晋武帝司马炎的允许下,先后娶了两个正妻,人称"左右夫人"。北周天元皇帝宇文赟也有五后并立(五位皇后地位平等)。

至于民间,多娶的案例更是多不胜数。例如现存唐代的户籍造册之中,就不乏许多双妻、三妻的纪录,不管是边陲地带的敦煌,还是核心地带的京洛地区。即便唐律明文禁止多妻,但许多人不仅不受到惩处,在死后的墓志铭还出现赞扬某人多妻的状况。皇帝更是带头违律,像唐玄宗曾赐宠臣王毛仲可坐拥两位正妻。看来实际律法是一回事,但现实的具体作用又是一回事。

反同婚者在强调"一夫一妻"是婚姻传统时,常企图将传统中的"多妻"切割成只是"多妾"而已,以否认"一夫多妻"出现的事实。依不同时代的传统来看,其宣称不然。

4. 人兽婚

人兽婚虽然常被斥为传说,无法当作信史。但人兽婚的出现,其实是相当具有中华传统的开创性意义。人兽婚的案例虽多,在此不列举,以下仅以黄帝时的高辛氏传说,来作说明。

黄帝部族的第四任首领高辛氏,受到犬戎的攻击抵挡不了,于是就下令说:不管是谁能砍下敌将的首级,就把公主许配给他。

结果,一只五色的杂毛狗"盘瓠"(后来成了杂毛狗的代称),啣着敌将的首级回来,高辛氏只好守承诺,这头杂毛狗便揹着公主到南方深山中。三年后,这一狗一女生下六男六女,孩子们又自相婚配,所繁衍的后裔成了华夏南方部族的祖先。

有些人可能会说这是在瞎扯些神话时代的事,但在东方的民族学研究里面,兽婚可是很重要母题。兽婚对后裔子孙而言,凝聚了族源意识,也强化了对血缘特殊性的认可。许多反同婚的主张不也是强调"血缘"的重要性吗?

从人兽婚对于民族的开创意义,我们可知,血缘的特殊性,可以不是在生理上的血缘继承,而是文化意义上的血缘认可。毕竟在古人的生活经验里,也知道人兽不可能产出后代。甚至,古人为传递宗族香火,无血缘的过继制度,也是在族谱里被认可的。甚至直到今日,我们仍可看到瑶族、畬族的族谱与传说中,盘瓠被供为他们的祖先。

说到"血缘"的文化意义大于亲缘,在中华历史上便有许多"拟血缘"的作法,以赐姓、收义子等方式,将无血缘的双方,构成文化意义上的亲属关系。最突出的便属唐代教坊的"香火兄弟"与"呼夫为妇":在唐代从事歌舞职业的教坊女子们有彼此结拜的风俗,但不以姊妹相称,而是以兄弟相称,以宣示女性在宗族中的新地位与自我认可;甚至来娶妻的男子反而被称为"妇",教坊女子的身份为"夫",夫妇关系与性别关系完全颠倒对应。

对于周礼婚姻的传统想像

周礼传统中,每位丈夫只能有一位正妻,而女性也只能有一位正夫。这在台湾的反同婚主张里,常被视为对"真爱"的想像,并将血亲生子女作为"真爱"的结晶。

前述的各种传统类型,相信仍有反同婚者会拒绝承认,并强调周礼以来婚姻才是历史主流。但笔者接下来要说的是:周礼之下的传统也非所想像中得那么浪漫。

1. 从掠夺婚到聘娶婚

"婚姻",古代写做"昏姻",《说文》曰:"娶妇以昏时,故曰婚。"为何娶妻在古代要于昏暗之时?部分学者认为因为昏夜最容易袭击妇女而得逞,"婚姻"便源自于上古"掠夺婚"而来。思想家梁启超曾以《易经》里"匪寇婚媾"作证,认为盗寇与婚姻看似两者无关,之所以被并放,这是因为上古的婚姻起源于男性掠夺女子。

周礼的婚姻中有所谓的"文定"仪式,是男方带着礼品、礼金,到女方家协定聘书的过程,这是相对于上古以掠夺作为婚姻的"武定"而言。毕竟人家辛辛苦苦把女儿养大了,不说一声就把人家女儿掠夺走,难免会造成两家争议,所以至少要给个礼品、礼金,算是对女方家庭的补偿。虽然周礼如此,但实际上在《易经》、《春秋》所记载的抢婚、杀人夺妻的着名案例,仍不下数十起。

用今日的角度来看,周礼之下的婚姻,不过是父权社会里对掠夺女性的一种妥协。社会史学者史凤仪在《中国古代婚姻与家庭》中,便严厉谴责周礼的聘娶婚。她认为这种婚姻"号称礼仪文明,实在害人非浅",所害人之处有两项:

聘娶婚是"强迫包办婚":

父母之命与媒妁之言,在礼制上成为了婚姻构成的前提。于是,结婚当事人的意愿便不在考虑范围之内,甚至连聘娶前,两人有所相处、想要偷看对方如何,都成了可耻之事。然后,这一切包裹在以"父母的好意"之名,去行使对儿女的婚择。

聘娶婚是"买卖婚":

礼制上的规定是"非交币,不交亲",于是女性成了商品,历代发生不少加价论价之事,有时嫁女儿还赤裸裸地成了卖女儿,明订售女求价多少。

很明显地,周礼下的婚姻,并非今人所想像中基于真爱的结合。

2. 从家庭生产力到国家税赋力

由于古代是农业社会,人口劳动力很大幅度的决定了生产扩张力。在以家庭式经济为核心的考量下,拥有更多具有血亲、关系紧密的劳动人口,是有效扩增生产力的方式。

在周礼传统上,可休妻的"七出"规定,其中一项便是"无子"。实际上为了扩充家庭劳动人口,周礼传统也并不是真正的"一夫一妻",而是"一夫一妻多妾",女性被视为生育工具,透过多娶多纳来实现劳动力的繁殖。

之所以在多名婚配女性当中,明订出"一妻",这是来源自周朝封建制度下的嫡长继承制。但到了春秋战国,封建制度瓦解,土地私有化出现,财产继承的走向诸子均分,只剩下爵位、荫官等世袭资格、以及家族共有财产,才有由嫡长子管理的需要。

所谓的"正妻",在多妾的情况下,仅不过是做为宗族与家庭管理协助者。在历史上我们可以找到丈夫偏爱某个妾、而非正妻的大量案例。"一夫一妻"制并非反同婚者所想像中的那么浪漫。

要有爵位、荫官、家业大到具有共有财产,这基本上是贵族或富商。简言之,周礼传统原先并不是设计给一般庶民的,那为何会扩大成一个主流的传统呢?这来源自秦代的变法与汉代的改造。

在商鞅变法之前,秦国仍有群婚风俗,多代混居不分家,是《史记・商君列传》所谓"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但当时采按户课税,这样的混居将削弱国家财政,于是"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强令男子成年需独立门户,不得与父母或兄弟同住。

在睡虎地秦简出土后,我们更看到秦代为维持户政而对婚姻的规范,例如:结婚需向官府登记,才算是有效婚姻;丈夫若要休妻,也需向政府申请,一旦休妻成立,妻子要受到法律制裁;不管夫或妻,凡重婚、通奸均有法律论罪。

秦代律法虽未有如周礼需有父母之命与媒妁之言之要求,但在汉代以秦律为基础管理婚姻与户政后,又加入周礼文化于其中,此后,便造就了法律上以周礼为传统的婚姻型态。

于是,在国家户政与税赋需求上,庶民里丈夫与正妻的关系,开始被强化了起来,原本多元的婚姻传统在法律上也逐渐走向单一。

但如同本文前面所举的数例,法律跟地方实务,在历史上却时常发生例外。最常见的例外,便属于"典妻"与"兼祧":"典妻"是男人透过将自己的妻子与他人共享,换取经济利益,形同"一妻多夫";"兼祧"则是符合周礼上却可以"一夫多妻"的状况,以一位男性同时继承多个家庭,就可以为每个家庭同时找一位正妻。这些做法在历史上并不少见,甚至到了民国初年还有不少地区盛行。

然而,用国家律法强制下的传统价值,在今日是否那么值得颂扬呢?答案也很显而易见。

今日不是传统农业社会,而是知识经济时代,有许多单身或不想生小孩的人,把人生目标奉献给工作与服务社会,生育对社会贡献的意义已大幅缩减,人们已不会特别因为某个女性多产而赞扬她。至于课税,今日主要是针对所得课税,而不是按户课税,强调增加家户数的意义已不在。

有不少反同婚人士以少子化问题,试图去强调异性婚在今日的生育价值。但随着时代的客观条件不同,我们也可以换个视角。

少子化现象或许出自于人类对应现代社会的自然调节,当人工智慧时代即将来临,社会越来越不需要大量的劳动人口,而是在面对不断进步的社会时,能有持续学习与应付多变的能力。于是,人们教育的年限不断拉长,养育孩子变得追求少而精,并非一味求多。更何况,在分工的社会里,生育更不该是一项普遍责任,有的人善于也乐于教子、有的人却并不适宜,过份地强调普遍,可能会适得其反。

结语:系谱学下的传统

当原本作为勾勒家族连续的系谱方法,套用到思想概念上,结果往往却是相反。人们没有看到像族谱、家谱的连贯与统一的连结关系,反而一个思想或概念在传统发展的过程中,却是充满着断裂、限定与不合理。并没有一个能完全包裹的叙述可去声称"传统就是如何"。

尼采在《论道德的系谱》里,便是透过系谱学,去对当时基督教文化下所想像的"道德"传统产生冲击;傅柯在《疯癫与文明》里,则是破除了人们对于"理性"在传统上有条清楚界线的错觉。

本文在传统婚姻上的呈现也是类似,其实并没有一种特定的婚姻型态,可供我们称之为"传统"。谈时代上传统之初,你会发现并不是以周礼为传统;谈律法上占据的时间,你会发现各地制度常常不按中央法律。

那究竟什么是传统?对那些高喊传统价值的人而言,传统仅不过是比现在前面一点点而已,是维持现状或是回到上一阶段的同语反覆。翻开传统的系谱,我们根本找不到一个单一的传统。

参考书目

郭沫若:1982年,《中国古代社会研究》,收录在《郭若沫全集》历史编・第一卷,北京:人民。

梁启超:1989年,《中国文化史》,收录在《饮冰室合集》第十册,北京:中华书局。

陈顾远:1992年,《中国婚姻史》台一版,台北:台湾商务。

史凤仪:1987年,《中国古代婚姻与家庭》,武汉:湖北人民。

周玉珠:2002年,《从《诗经》看周人的婚姻》,国立中正大学硕士论文。

刘燕俪:2007年,《唐律中的夫妻关系》,台北:五南。

程天权:1982年,〈《秦律》婚姻家庭关系探索〉,收录在《政治与法律》1982年第3期。 

作者为道家主义爱好者,钦慕着一个遥远的绝响:魏晋风度。毕生愿望是:"希望自己有一天能梦到蝴蝶能梦到我梦到蝴蝶梦到我。"但于此世已断念,自知不可行,只好凭藉着电影、小说、与骇人之言,去凭弔那个遥想。

感谢沃草公民学院社群以及朱家安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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