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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有人拿“穷不过三代”来调侃,并不是第四代人转运,而是第三代没钱娶妻,到第三代就断绝了。其实这种说法在古代并不成立,因为古代有一种陋习,那就是典妻,这是一种把妇女当做性工具或繁殖工具租典给他人使用的婚配变通形式。
典婚的一般情况是把典妇寄养于典夫家,由典夫役使,供典夫泄欲,或给典夫生育子女;也有典夫到典妇房中与之同宿的情况。在典期内所生子女归典夫所有。
这种典妻婚对出典人来说,当然是为了获得钱财;对租典人来说,就是用付款的方法构成一种暂时性婚姻,以解决生活和生育后代的问题。
典妻习俗出现于何时,现在很难说出较为确切的时间。有人认为典妻始于宋代,这是不准确的。南北朝的一些史书,对典妻习俗已有记载。《南齐书·王敬则传》:“浙东五郡,丁税一千,乃有质卖妻儿,以充此限。”
《魏书·薛野腊传》附《虎子传》中载:“小户者一丁而已,计其征调之费,终岁乃有七嫌。去年征责不备,或有货易田宅,质妻卖子,呻吟道路,不可忍闻。”两部史书同时均有记录,说明典妻之事在当时绝非仅见。南朝与北朝的分布,还说明在南北朝以前,典妻习俗就有了较为广泛的流行。
在唐宋两朝,典妻婚渐有蔓延之势。南宋《续资治通鉴长编》中,曾多次提到百姓穷困,不得不“典妻卖女”。有的笔记小说也提典妻风习。到了元朝,由于社会动荡,经济凋敝,典妻之风盛行,引起许多社会问题。
有的在典当期满后,一方要求延长期限,一方坚决不准;有的女方贪恋富贵,不愿再回到原夫身边;有的经过几年的共同生活,情深意厚,誓死不再分离;因而引起许多纷争,严重者杀人成案,使得一些地方官,不断上书朝廷,要求明令禁止典当妻子。
元朝首次把禁止典妻列人刑法。《元史·刑法志·户婚》曰:“诸以女子典雇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若已典雇愿以婚姻之礼为妻妾者听。诸受钱典雇妻妾者禁,其夫妇同雇而不相离者听。”官方的禁令,自然会起到一些作用,但现实的困窘,对典妻习俗又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明律·户律·婚姻》:“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杖八十;典雇女者,杖六十,妇女不坐,·“…知而典娶者,各与同罪,并离异,财礼人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清律与明律大致相同。
从元到明清,刑法从一般的禁止,发展到对出典人和受典人实行杖责,没收财礼,责罚越来越重。出现这种情况,无非有两个原因。一是典妻之风愈演愈烈,迫使统治者不得不采取严厉措施;二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典妻习俗愈加反感。但是效果并不明显,这里举个例子,曾国藩手下名将鲍超,年轻时生计困难,就曾将妻子雇与他人。可以看出当时的“典妻”之风,是多么的盛行。
典妻,不仅在于其本身的危害,影响更加恶劣,最直接的结果,便是导致了对女性的压迫。这样一个令人发指的风俗,直到建国后才被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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