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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衙门如何凭借一张抽象画将人犯捉拿归案?

www.creaders.net | 2022-02-20 15:52:59  国家人文历史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网友曾总结过古装剧几大定律,比如男扮女装、女扮男装永远能不被发现;菜市口的斩立决总是会等来一句“刀下留人”;主角面临危机时,一方让另一方走、另一方一定不走,在走与不走的推拿中,敌人也慢慢杀了过来……

  还有一点,但凡遇到通缉环节,除非主角主动投案,否则一定能逃过官府追查。这大抵是因为,我们看过的古装剧里“追凶”的方式,多是在城门口贴上一张通缉画像。

  而说起那画像……

  《还珠格格》里的夏紫薇是这样的——

  五阿哥头上还有个坑:

来源/电视剧《还珠格格》截图

  能看出《武林外传》这是在通缉谁吗?

来源/电视剧《武林外传》截图

  不忍直视的通缉画像也引发《龙门镖局》中的“官方吐槽”:

  事实上,承载着今人对昔日想象的古装剧,往往为凸显情节而弱化了细节,就比如这通缉画像,倘若都是与真人相差十万八千里的抽象画法,那古人犯案逃逸后,岂不永远无法被缉拿归案?

  而真实的历史便是,通缉画像的弊端,早就被古人的治安治理制度完美规避了。

汉朝追捕女逃犯的通缉令

  1973年10月,位于甘肃金塔县城北的肩水金关遗址出土一组竹简:《甘露二年丞相御史书》,共有简牍三枚,牍文十二行,内容连贯,全篇约五百余字。

肩水金关遗址,来源/大西北网

  其内容为汉宣帝甘露二年(前52),由丞相少史、御史守少史移送张掖郡太守的一道律令,主要为追捕一个女逃犯。她是汉武帝女儿盖长公主(史称鄂邑长公主)的贴身大婢丽戎,汉昭帝元凤元年(前80),盖长公主阴谋私欲,被昭帝赐死,相关人等则因谋反罪被判处“绝户”(剥夺宗室籍,幸存者一律免为庶人)。大婢丽戎听闻风声后趁乱逃跑,未被抓获。然而,丽戎的胞兄是盖长公主的弟弟、汉武帝第五子广陵王刘胥的马车夫,他也被定为叛逆罪,大婢再次受到株连,罪名是“大逆同产”。“数罪并罚”之下,捉拿丽戎便成为危急之事。这就是古代社会为维持秩序而产生的连坐制。

  此外,这份《甘露二年丞相御史书》中还记录了“通告”的流转方式:由丞相少史、御史守少史移送张掖郡太守后,张掖太守将文件转给各都尉,都尉又转给各鄣塞侯官,鄣塞侯官又转给各侯长。

  也就是说,这样一份从文书,通过边塞各级官署上下级的层层流转,达到了广而告之并提请从中央到地方各层官府注意的律令之用,相当于现今的“通缉令”。

  不过,这份“通缉令”并未附有丽戎的画像,而是将其定罪缘由与身份信息悉数记录,同时也规定了盘问方式与抓捕时效:

  (丽戎)为人中壮,黄色、小头、黑发、隋(椭)面、拘颐,常戚(蹙)(额)如频(颦)状,身小长,托廆(huì)少言。

  这位丽戎为人稍胖,黄色皮肤,头比较小,黑发,长脸,额头较窄,时常皱着眉头好像心口疼的样子,像是古时效颦的东施,身材略高,性格孤僻少言。从形貌到神态,还不乏对其性格的描写,这份“通缉令”可谓“无像胜有像”了。

  严教属县官令以下,啬夫、吏、正、父老,杂验问乡里吏民,赏取婢及免婢以为妻,年五十以上,刑状类丽戎者,问父母昆,本谁生子,务得请实,发生从迹。毋督聚繁扰民,大逆同产当坐。重事,推迹未穷,毋令居部家中不觉。得者书言白报,以邮亭行,诣长安传舍。重事当奏闻,必谨密之,毋留,如律令。

  通缉令要求各级官员需拿此信息盘问乡里,不能扰民,但需让乡里百姓明白“大逆同产当坐”的严峻性,同时也提醒他们注意自查,以免此人混迹家中而给自己招来祸端。可见,在基层官员的鼓吹下,民众为求自保而自发的监督与清查,是促使案犯被抓捕的民间动力。

  不过,这位丽戎最后究竟有否被顺利缉拿,简牍上并未指出。其原因或许是,在这份“通缉令”传遍西域关塞的汉宣帝甘露二年,匈奴呼韩邪单于率部下五千余降汉,成为在当年响彻居延各郡的盛事。

影视剧中的呼韩邪迎娶王昭君。来源/电视剧《昭君出塞》截图

古代“通缉”极简史

  汉代的“通缉抓逃”系统就已如此完善。其实,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有通缉令的雏形,而用以表明抓逃之义的“及”字,更标志着古人解决社会冲突观念的形成。

  “及”字的甲骨文为——

  字形左上方是一个面朝左边,弯着腰正在向前逃跑的犯人,右下方代表一个人伸出一只手正好触及到前边的一个人,表明逮捕犯人。

  金文的“及”字作:

  中间也是一个面朝左的人,背后伸出的一只手,正好将前边一个人的腿抓住。

  《说文解字》中说:及,逮也,从又从人。徐锴注曰:“及前人也。”“又”(手)代表后面的一个人,“人”指前边的一个人,后面一个人追上了前面一个人,并立即把他抓住。所以,金文和小篆中“及”的本义仍然是抓人。通常为了逮住前面的那个人,必须先要追赶上那个人,由此,“及”被引申为追赶、追上等意。如《左传·成公二年》中记载:“故,不能推车而及。”意思是说,因为不能下车去推车,所以被敌人追上了。

  “及”最早见于甲骨文,而追捕人的活动较“及”的出现更早。它的出现反映了原始社会后期生产的逐渐发展,氏族组织逐渐增多,人们信仰逐渐形成,出现了用人牲祭祀和争夺生活资料等原始冲突。为了占有和奴役别人,抓人就成为常见现象。据《左传·昭公七年》记载:“周文王之法曰,‘有亡,荒阅’,所以得天下也。”“有亡”,指逃亡奴隶。荒,大;阅,搜捕。“有亡荒阅”,就是对逃亡奴隶进行大搜捕。

  中国古代明确以法定形式鼓励民众积极配合侦查活动,并明文规定不同情况的相应奖赏标准,最早见于春秋时期。《墨子·号令》中就有明确规定:

  其次伍有罪,若能身捕罪人,若告之吏,皆构之。若非伍,而先知他伍之罪,皆倍其构赏。

  也就是说,无论是“伍”内还是“伍”外之人,只要告发、捕获犯罪者有功,均给予相应的奖赏。如果是捕获重大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赏格更高。

  诸吏卒民,有谋杀伤其将长者,与谋反同罪,有能捕告,赐黄金二十斤。

  意即当“谋杀伤”及“谋反”案件发生后,无论是官吏、士卒还是民众,只要能将犯罪分子捕获归案,均奖赏黄金二十斤。

  可见,连坐制度下的避祸心理与封赏制度下的求取赏金成为官府调动民间百姓参与追凶的核心驱动力,这也加强了民众的自我约束和地方土地捆绑,从而保障着封建社会的法制与安宁。

影视剧中的古代捕头。来源/电视剧《武林外传》截图

  不过,如果民众“不配合”,也会使得这一通缉系统周转不灵。《国语·楚语》中记载,楚平王年间,因为楚平王荒淫无度,国势日衰。楚平王怀疑太子“外交诸侯,将入为乱”,伍子胥及其亲属被裹入这场政治斗争,后因亲属尽被杀害而逃到吴国。楚平王为追杀伍子胥,命人制作了他的画像,张贴到各地悬赏捉拿。这张伍子胥的画像被认为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一次通缉。

  而据《史记·伍子胥列传》记载:伍子胥因害怕楚平王追捕,就带着公子胜一起逃往吴国。他们来到吴楚两国交界的昭关,发现昭关的官吏盘查得很紧,几次都没能过去。后来在别人帮助下才得以出关。出了昭关,害怕后面有追兵,急忙往前跑。被一条大江拦住去路。江上有个打渔的老头看见焦急的伍子胥,就用渔船送他们过江。过了大江,伍子胥非常感激,便取下自己的宝剑对渔夫说:“这把剑值一百两金子,现在送给你。”渔夫说:“楚平王发布了法令,抓住伍子胥的人给奖赏五万石粮食,并封大夫爵位。我不图这个奖赏,难道会要你这值一百两金子的剑吗?”伍子胥连忙赔礼,辞别而去。

  不过,历史上淡泊名利之士并不多,毕竟在粮食紧缺的情况下,封赏能最大程度调动抓逃的积极性,也使得各朝各代都将此作为重要的通缉手段。

  如秦代的通缉措施,也是以官府鼓励民众积极告发、勇于缉捕并予以优厚的奖励为主。

  到了三国时期,又逐步推行侦查的区域协作制度。

  唐代遇有逃犯时,官府便开具“海捕文书”,四处“张挂榜文”,上面除了写有逃犯的姓名、年龄、籍贯和体貌特征外,往往还配有逃犯画像,即“画影图形”,以便官民辨识和缉捕。

  宋代对于逃跑的囚犯、招募出征的兵士、镇戍驻防的兵士、被流放的人、因犯罪移居他乡的人以及逃跑的寇贼,由当地官府用公文向上呈报,在逃亡者本人及亲属住所附近和逃跑处邻近的州、县进行通缉、追捕,接到缉捕命令的官府要深入乡村,加强查访、缉捕。如果不能立即抓获,要依靠其亲属关系,记录逃亡者的年纪、外貌等可以辨别的特征,还要上报比部司加强查缉。抓获以后,移送刑部司审判。逃亡者逃跑和被抓获的地点,一并上报尚书省。如果通缉以后过了三年还没有抓获,就不再追捕。

  明初提重了民间揭发的封赏。清代发生案件以后,如果案犯在逃,官府即向有关地区发布“逃牌”,各地官府根据逃犯的名牌,认真布控并仔细甄别,以缉获在逃案犯。当时官府抓捕逃犯时,通常将该犯的年龄、体貌、籍贯、有无胡须和痣等进行详细记录并发布通缉文书,各州、县在接到通缉文书当日要派人缉捕,并将通缉文书抄写后分给各乡总甲仔细查缉。

  据清赵吉士著《寄园寄所寄》载:有个姓王的旗人,举家逃到山东,将妻子和儿女隐藏在前妻的父亲张某家后,他就不知去向了,后来官府找到了他的妻子。这时附近正好有人掉到井里,相貌已无法辨认,王某的妻子便诬陷张某害死了她的丈夫,以此为其夫开脱罪责。官府无计可施,就将案件上报刑部。当时,杜立德任刑部尚书,负责案件审判,将王某的案子挑出来认真研究,发现案件材料上记录,掉到井里的人胡须有三寸长,而缉拿王某的文书上记录王某没有胡须。杜立德说:“自从王某从张某家出逃,到抓获他的妻子,才过了几天,胡须怎么可能这么长?容易使人产生怀疑。”然而,大家都没有认可,不过没多久,王某就被抓到刑部,震惊众人。本案中,张某因藏匿逃犯王某之妻,差点被诬杀人,幸而杜立德将验尸单上的“须长三寸”与“逃牌”上的“无须”相比较,从而认定死者并非王某,后因王某被捕获,证实了杜立德的判断。此案充分说明清代通缉措施对在逃人员人身特征刻画的细致程度。

  从以上记录来看,古代抓捕犯人,大多不是通过一张写实画像,而是通过体貌特征、民间配合等多种方式。

——————

参考资料:

1. 朱绍侯编:《中国古代治安制度史》,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

2. 阳飏:《竹简的惊世表情》,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14年。

3. 佚名:《中国历史上的“通缉令”》,《政府法制》,2009年第2期,第46页。

4. 李绘:《通缉制度史略考》,《犯罪研究》,2011年第3期,第41-47+73页。

5. 张勇:《中国古代司法官责任制度及其法文化分析》,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博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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