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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世纪40年代的鲁西南,曾流传着这样的“妇德”歌谣:“一学走路要安详,二学裁剪做衣裳,三学寒窑的王三姐,四学磨道的李三娘。”(姜淑梅《乱时候,穷时候》)王宝钏和李三娘都被视为封建时代贤良女性的典范,但她们的丈夫却是在古代不受待见的“赘婿”。
李三娘的故事来自“四大南戏”之一《白兔记》,故事雏形在北宋民间演绎的《五代史平话》中已经出现,讲述了五代时期的一段传奇。穷汉刘知远被李家招赘为婿,被妻兄陷害看守妖精出没的瓜园,刘知远杀死瓜精、得到兵书宝剑,离家从军,飞黄腾达。妻子李三娘受兄嫂虐待,推磨时生下儿子咬脐郎,托人送到刘知远身边,十六年后咬脐郎打猎追赶白兔,在井边重遇正在挑水的生母,一家终获团圆。
五代十国时期,以赘婿的身份载入史册的不仅刘知远一人,后周开国皇帝郭威也可被视为变相的“赘婿”。《东都事略》记载,他的妻子柴氏(后来追封圣穆皇后)本是唐庄宗的嫔御,庄宗死后被遣回家中。途中遇到大雨,在旅店暂住时,她遇到了一个衣着破烂的男人,是在马铺充当卒吏的郭雀儿,未来的后周开国君主郭威。柴氏一看郭雀儿便认定,眼前这个落魄男人未来必将贵不可言,于是不顾父母反对,直接与他在逆旅中成婚,将从皇宫里带出的财物一半给了父母,一半做了自己的嫁妆。这笔嫁妆正是郭威后来起家的第一桶金。(“周太祖柴后,本唐庄宗之嫔御也。庄宗没,明宗遣归其家,行至河上,父母迓之,会大风雨,止于逆旅数日。有一丈夫冒雨走过其门,衣弊破裂,不能自庇。后见之,惊曰:‘此何人耶?’逆旅主人曰:‘此马步军使郭雀儿者也。’后异其人,欲嫁之,请于父母。父母恚曰:‘汝帝左右人,归当嫁节度使,奈何欲嫁此人?’后曰:‘此贵人也,不可失也。囊中装分半与父母,我取其半。’父母知不可夺,遂成婚于逆旅中。所谓郭雀儿,即周太祖也。”)
北宋开国皇帝赵匡胤的父亲赵弘殷,也没有避讳自己做赘婿的经历。《东斋记事》记载,赵弘殷孤身一人在杜家庄院门下避雪。庄院里的人悄悄给他饭吃,见他身躯魁伟,做事勤谨,便禀报了主人,留在庄院干活(宣祖(指赵弘殷)初自河朔南来,至杜家庄院,雪甚,避于门下。久之,看庄院人私窃饭之。数日,见其状貌奇伟兼勤谨,乃白主人。主人出见而亦爱之,遂留于庄院)。不久,杜家庄院的四娘子招赵弘殷为婿,生育赵匡胤、赵光义兄弟二人,杜四娘也成为“昭宪太后”。《烬余录》的记载与之大同小异,还补充说,杜家庄前有一个“双龙潭”,应验了这里将产生两位皇帝的预兆,因杜太后共生五男二女,宋人还将此作为祝祷多子的吉祥之兆,孕妇坐月子时,父母要送来银盆或彩画盆盛的粟秆,上面盖着锦绣或生色帕子,装饰着五男二女花花样。(《东京梦华录》)
这些乱世枭雄的经历,可以看作五代至两宋婚姻观念改变的缩影。赘婿,民间俗称“上门女婿”“倒插门”,在宣扬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长期受到歧视。但随着“婚姻不问阀阅”现象的普及,宋代相比前朝对赘婿的接受度有所提高,一部分人甚至将当赘婿作为改变个人命运的台阶,堪称“软饭硬吃”的典型。
古代赘婿生存实录
“男婚女嫁”为主导的聘娶式婚姻制度,早在父系氏族时代即已奠定,在父权为主导的古代社会里占据强势地位。尽管有研究者将“入赘婚”视为母系社会习俗的残余,但就中国古代整体现象来说,“入赘婚”其实只是性别改变的聘娶式婚姻而已,赘婿地位的低下,正体现出男权社会的强势。
《说文解字》对“赘”的含义解释为:“敖者犹放贝,当复取之也。”“赘”的最初含义与放贷相近,指将钱财放出后再收回。从其字义,亦可看出“入赘婚”与经济的相关性,贫穷的男子无钱娶妻,只能以自身做“抵押物”,为女家效力。贾谊向汉文帝的上疏中,体现了男子入赘多与贫困相关:“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
“赘”的另一个广为人知的含义是“多余”。战国时齐国名臣淳于髡出身赘婿,唐人司马贞特意注释:“赘婿,女之夫也,比于子,如人疣赘,是馀剩之物也。”在古代语境中,赘和奴婢常常划等号,如《汉书》的“数年岁比不登,民待卖爵赘子以接衣食”,注疏曰:“淮南俗卖子与人作奴婢,名为赘子,三年不能赎,遂为奴婢。”意思是,民间遇到灾荒时,百姓只能卖儿卖女,给人家做奴仆的叫“赘子”,如果三年赎不回来就无法摆脱奴籍了。从“淳于髡”之名来看,“髡”是一种剃掉头顶周围头发的刑罚,侧面说明他曾经的身份很可能与奴婢相差无几。
在秦汉时期,设置了一系列针对赘婿的禁令。云梦秦简中的《魏令律》记录了相关法规,赘婿不能单独立户、不能分田产,三代以内都不能为官,即使三代之后的后代做了官,也要贴上“赘婿后代”的标签:“假门逆旅、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予田宇。三世之后,欲仕仕之,乃署某籍曰‘故某虑赘婿某叟之乃孙’。”后父指的是有子寡妇招赘的丈夫,其实也是赘婿的一种形式。汉代仍有赘婿不得任官吏的规定,并将其视为皇帝的政绩:“孝文皇帝时,贵廉洁,贱贪污,贾人赘婿及吏坐臧者皆禁锢不得为吏。”
赘婿还一度被作为国家征召的主要对象,去攻打艰险之地。《魏奔命律》记载:“假门逆旅、赘婿后父,或率民不治室屋……今遣从军,将军勿恤视。烹牛食士,赐之参饭而勿予殽。攻城用其不足,将军以堙壕。”意思是,包括赘婿在内的受歧视对象在军中要做苦活,待遇也有差异,得不到主将赏赐的牛肉。秦始皇曾遣派赘婿、商人等群体远征桂林、象郡、南海等地。汉武帝为获汗血良马,曾派李广利率军进攻大宛,军队的组成包括“天下七科谪及勇敢士”,“七科谪”的解释是:“吏有罪一,亡命二,赘婿三,贾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籍七”,将赘婿和罪犯、亡命徒列在一起。
在这样的社会氛围下,人们自然对“赘婿”颇为敏感。南北朝时期,刘宋有个叫王敬弘的人任天门太守(今属湘西地区,不是现在的湖北天门市),妻子的弟弟桓玄在荆州任刺史,请他们去家中住,王敬弘只是派船把妻子送了过去,并说:“灵宝(桓玄)见邀,正当欲与其姊集聚耳,我不能为桓氏赘婿。”意思是,桓玄邀请我们,是想和他姐姐相聚,我就不以赘婿的身份凑这个热闹了。王敬弘为了彻底避开赘婿的阴影,就这样几年没去娘家接回妻子。在重视门阀的魏晋南北朝,这种心态并不罕见。
到了唐代,虽然国家律令不再公开打压赘婿,但由于贯彻“官之选举必由于簿状,家之婚姻必由于谱系”的社会等级制度,人们对赘婿的看法与前朝差别不大。相传在唐末,有个叫卢议的人给有权有势的郑家当赘婿,三年没有回家,卢议的哥哥卢诰写诗讽刺他贪恋岳家权势:“三年作赘在京城,著个绯衫倚势行。夜夜贪怜红粉女,朝朝浑忘白头兄。”
宋代赘婿地位的一些转变
经过了“自古未之有也”的五代“氏族之乱”,原本壁垒森严的“士庶”界限到了五代后基本被打破,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各阶层的流动性得到增强,“贱不必不贵”“取士不问家世,婚姻不问阀阅”潜移默化地改变了人们的认知,“取其妻,不顾门户,直求资财”成为主流观念,甚至出现高官为钱财争娶妻的闹剧,如后来当了北宋宰相的向敏中,竟与张齐贤争娶有家财的寡妇柴氏而闹得不可开交,成为官场谈资(本朝向敏中号有度量,至作相,却与张齐贤争取一妻,为其有十万囊橐故也)。在民间,建立在经济基础上的赘婿关系,也就不那么难以接受了。
在宋代,未婚女子招的婿称为“赘婿”,寡妇招的婿叫“接脚夫”。宋太宗淳化元年,崇仪副使郭载观察到四川一带赘婿现象日益增多,深感忧虑而进言:“川峡富人多招赘婿,与所生子齿。富人死,即分其财,故贫人多舍亲而出赘,其伤风化而益争讼,望禁之。”朝廷的解决方式是“禁川峡民父母在出为赘婿”,侧面体现出对赘婿一定程度的接纳。《岳阳风土记》也记载了湖湘一带男人做赘婿的普遍现象:“湖湘之民,生男往往多作赘,生女反招婿舍居。男子为其妇家承门户,不惮劳苦,无复怨悔。”“无复怨悔”描述了赘婿在女家低人一头的感受。
宋代赘婿有一个外号叫“布袋”,是指做了赘婿后像钻进布袋一样,处处忍气吞声(《猗觉寮杂记》:“世号赘婿为‘布袋’,多不晓其义。如入布袋,气不得出。”)。也有一种解释是,布袋是“补代”的谐音,意思是起到帮女家传宗接代的作用(语讹也,谓之补代。人家有女无子,恐世代自此绝,不肯嫁出,招婿以补其世代耳)。赘婿的另一个别名叫“野猫”,体现出女家对赘婿的不信任:“谓衔妻而去也。”
不过,也有个别情况是男方家境并不差,为了双方家族联姻获得更大利益而出赘,或是女方家庭舍不得女儿嫁出而要求对方入赘的。《岭外代答》还记载了宋时广西壮族地方统治者“峒官”的婚俗,与汉族的入赘也有点相似,结婚后要在女方家的五里外单独建屋供夫妇居住,叫“入寮”,半年后女方才会去丈夫家(婿来就亲,女家于所居五里之外,结草屋百馀间与居,谓之入寮。……入寮半年而后妇归夫家)。不过,“入寮”婚俗建立在峒官对下层民众的滥杀上,男方要以杀女方的婢女来体现自己的威风,即“夫自入寮以来,必杀婢数十,而后妻党畏之,否则以为懦”。
不可否认的是,相当多的赘婿的社会地位虽然有所降低,却也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好处,最明显之处在于经济实力超过了未婚时。宋代洛阳有个焦姓人士当了刘家寡妇的“接脚夫”。刘家家产丰厚,他将当赘婿视为“平生之大遇”。到了南宋时期,多子家庭中有子出赘已成为比较常见的现象,《梦粱录》中的《婚嫁》篇写到,婚姻“定帖”时,帖子中需写明男方是否入赘。南宋陶梦桂还为儿子入赘而写诗,提醒他恪守“男德”,听天由命,老实做人:“诲汝汝知乎,家贫乃赘居。奉身须节约,接物要谦虚。勿以清樽污,而于黄卷疏。只须铭此语,一任命何如。”
现实中,经济状况的改变很可能造成男子见利忘义的现象,《夷坚志》记载了一个人入赘到渔民家中后贪图小利、对生母不孝的故事。母亲想念儿子,儿子看到母亲登门时,却连打来的鱼都舍不得给她吃,谎称自己没有收获(至门闻母语声,急藏鱼于舍后,复诳其母,且告之曰:今日风恶,不获一鳞)。
宋代富贵人家的“榜下捉婿”,也可被视为一种另类的“赘婿”。榜下捉婿也叫“脔婿”,此名来自唐代,“脔”有独自侵占的意思,俨然将进士视为物件。当然,未来的岳家们个个出手豪阔,“厚捉钱以饵士人,使之俯就,一婿至千余缗”。苏轼诗中的“囊空不办寻春马,眼眩行看择婿车”,描绘了富豪选择新科进士为女婿候选人的热闹场景。被“捉中”的进士很少反抗,因为岳家的资产或权势也会成为他们未来安身立命的资本,何乐而不为?宋哲宗时官员王蘧还被政敌揭露,他主动去做常州江阴县一个家财巨万寡妇的赘婿。在财富的驱动下,“软饭”当然也能“硬吃”了。
电视剧《梦华录》中欧阳旭被“榜下捉婿”。来源/电视剧《梦华录》截图
当然凡事总有例外,北宋“连中三元”的冯京,被权倾天下的三司使张尧佐看中,来了个“现场抢亲”,派家丁将他挟持到自己家中,逼他当场答应做女婿(奔华驷,拥健从,挟而归于其家,饮之酒而迫促之),冯京因已许婚“以清节闻名”的三司盐铁判官王丝之女,坚定拒绝:“吾头可截,婚终不可易!”《冯京墓志》也记载了张尧佐的逼迫,给冯京围上了金腰带劝他就范,冯京还是推辞了(以金腰公曰:“此出自上意。”公辞曰:“老母尝议王氏矣。”)。张尧佐拿出准备好的嫁妆引诱冯京,随便打开一个箱子就装有五百两银子,冯京仍不动心,堪称“威武不能屈”的典范。
即使在宋代,赘婿也不能无所顾忌
尽管相比前代,宋代赘婿的社会认可度相对较高,不少人可以做到“软饭硬吃”,但享受的权利仍然有限。封建时代的传统婚姻以“夫为妻纲”为核心,设定了“七出”的限制:“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女方触犯“七出”中任一条,丈夫便有权离异。赘婿并没有“七出”的束缚,但妻子和妻子的父母有“休夫权”,赘婿的个人能力往往成为是否被休的关键。《夷坚志》记载,饶州有个叫隗十三的,去王小三家做赘婿,但除了吃闲饭什么都不会(为人无智虑,痴守坐食),王家便将他逐出家门,不让与妻子相见,结果隗十三在妻家门前自杀。宋代文学家赵鼎臣在其《竹隐畸士集》中写了同族堂姐赵氏招赘武姓丈夫的故事,武某丑陋粗鄙,还有赌博恶习,曾被县令抓捕责打,赵氏的母亲和族人商议将有案底的武某休出家门(刑余之人,不可以久辱吾女,必逐之),但赵氏恪守“妇道”,认为与丈夫离婚不合礼法,只能继续吃苦。
另一个问题来了,宋代的赘婿到底有没有财产继承权?情况不可一概而论。宋真宗时期颁布敕令,规定自立门户、前夫没有直系男性亲属继承财产的寡妇,如果再招赘婿,女方死后赘婿没有继承妻子及前夫遗产的权利,按律令要把田产上交官府(妇人夫在日已与兄弟伯叔分居各立户籍,之后夫亡,本夫无亲的子孙及有分骨肉,只有妻在者,召到后夫同共供输,其前夫庄田且任本妻为主,不得改立后夫户名,候妻亡,其庄田作户绝施行)。但也不排除有的赘婿将妻子的产业变卖后,将钱财偷偷转移到自己名下的情况。
宋仁宗时颁布的《户绝条贯》规定,没有男性继承人的“户绝之家”,如赘婿或其他亲属在户主生前同住、经营家当三年以上,可以继承三分之二的家产:“若亡人在日,亲属及入舍婿、义男、随母男等,自来同居营业佃莳,至户绝人身亡及三年己上者,二分店宅、财物、庄田并给为主。”但这一条例没有贯彻太久就做出了修订,改为根据实际情况分割财产,并且如果户主有遗嘱,以遗嘱为准。
在现实执行中,因财产分配而发生诉讼的情况并不少见,判决结果通常对男性继承人有利。北宋时,杭州知府张咏曾判决一桩抢家产案,一个有钱人去世时儿子尚小,女儿已招婿在家,立下遗嘱为儿子得家财十分之三,女婿得十分之七。儿子长大后认为有蹊跷,与姐夫对簿公堂。张咏认为,死者分配遗产时故意安排儿子少、女婿多,是怕女婿贪图财产暗害幼子做出的安排,改判为女婿得十分之三、儿子得十分之七,这一判决被当时人视为正义之举。窦州知州郎简也断过一桩赘婿霸占幼子财产的案件,该赘婿的岳父去世时儿子幼小,赘婿伪造了文书,占据了儿子名下的田产。儿子长大后状告此事,郎简经核对笔迹,判定伪造,令赘婿伏法。《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了一件较为复杂的案子,刘传卿有一儿一女,女儿季五娘招婿梁万三,儿子季六娶妻阿曹,季五、季六均早死,梁万三试图占据刘家遗产,但官府判定财产全归阿曹所有,成为“明断”的例子,体现出在封建社会中赘婿的继承权排在儿媳之后。
在宋代赘婿逐渐被社会接受的大环境下,赘婿尽管地位较低,也毕竟享有了一部分获得财产的权利,在律令中的身份也有所改变,不再是单一受罚的对象。到了元代,法律对赘婿做了更细致的划分,明确权利和义务:“一曰养老,谓终于妻家聚活者。二曰年限,谓约以年限,与妇归宗者。三曰出舍,谓与妻析居者。四曰归宗,谓年限已满,或妻亡,并离异归宗者。”“养老婿”终生居住在女家,后三种类型则有在岳家生活一段时间后自立门户的可能性,明代统称为“出舍婿”,赘婿在法律上的地位趋于稳定。成书于明代的《西游记》里,塑造了史上最著名的“养老女婿”,高太公对孙悟空如此介绍这位:“指望他与我同家过活,做个养老女婿,撑门抵户,做活当差。不期三年前,有一个汉子,模样儿倒也精致,他说是福陵山上人家,姓猪,上无父母,下无兄弟,愿与人家做个女婿。”
可怜高太公的如意算盘,招来了猪八戒。来源/86版《西游记》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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